只是因商号上使用“达利园”三个字就被告侵权,这是怎么回事?

阅读:316 2020-10-29 17:11:08 来源:搜狐

在平时我们经常见到“商标”侵权的事件,但是现在侵权的花样越来越多,商标侵权也不止“商标傍名牌”、“商标近似”这几种情况了。

近期福建达利食品公司就遇到了一起“商号”侵权的情况,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一家名为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简称“达利园河北公司”)在其销售产品的包装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号,在经营过程中将其突出使用。

于是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达利公司”)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达利园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

“达利园河北公司”和“福建达利公司”傻傻分不清,到底谁才是正牌的达利园公司呢?

“商号”相似也侵权?

福建达利公司认为:达利园河北公司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的主观意图,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2019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福建达利公司”在达利园河北公司使用“达利园”企业字号之前,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已经在中国饮料市场取到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

法院认为,达利园河北公司未经福建达利公司,在包装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在企业名称中“达利园”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攀附福建达利园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

达利园河北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福建达利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之日起,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企业名称中有“达利园”字样的饮料产品,并赔偿福建达利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达利园河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高院进行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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