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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辽宁良农集食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7604735号“纯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2367、24882361号“纯拌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调味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